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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須按月告知職工社保的繳費情況
作者:
2013-10-13 22: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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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互聯網
根據人社部最新規定,11月1日起,社會保險費的申報、繳納管理將施行新規,用人單位應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并每年向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顯著位置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按照人社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且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今后,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社會保險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社保經辦機構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具體情形為: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余額少于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